(2016)鲁0203民特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谭某甲和刘某、谭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77号申请人谭某甲。申请人刘某。申请人谭某乙。申请人谭某甲和申请人刘某、谭某乙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谭某甲、刘某、谭某乙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青岛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刘某、谭某甲按份共有,其中刘某占50%、谭某甲占50%。经查,被继承人谭某某与申请人刘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2个子女即谭某甲、谭某乙。2002年9月13日谭某某为房屋权利人取得位于本市原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谭某某于2013年X月X日死亡。上述房产为谭某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现继承人谭某乙放弃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同意由刘某、谭某甲继承本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产。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述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