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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韩海湧与上海晶溢饮用水有限公司、张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湧,张秀凤,周金炎,上海晶溢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海湧,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秀凤,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金炎,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晶溢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韩海湧与被执行人张秀凤、周金炎、上海晶溢饮用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84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秀凤、周金炎、上海晶溢饮用水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