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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初1286号原告徐某甲。被告罗某甲。原告徐某甲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8日受理。2016年4月14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原、被性格不合,加之被告爱打牌,不管家庭和孩子,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架、打架纠纷。2015年9月两人发生纠纷后,原告便离开西安务工地回到老家生活,被告仍在外务工,春节也没有回家。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诉请:一、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女随谁生活协商处理。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9月24日婚生一子徐某乙。2013年3月15日婚生一女徐某丙。原告称婚后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在婚生子几岁时,被告常打牌,双方为此事也吵过,村上的干部也进行调解,后经亲戚朋友劝解,双方又和好了。从2014年开始,被告在外包工程有钱了,在外有了第三者。夫妻关系产生矛盾。被告不管家庭及孩子,从2015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认定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相互关爱、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罗某甲。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