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海如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06号罪犯陈海如。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海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4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9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份,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海如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海如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8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如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4.2分。2013、2014、2015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