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宝与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595号原告:刘宝,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学玲,迁安市迁安镇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振宇,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赵玉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成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庆国,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门占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文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宝诉被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宝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9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刘宝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司伟伟审判员 柴 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