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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