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刘斌、李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刘斌,李运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833号原告王立军,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运田,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诉被告刘斌、李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立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