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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继锋人民陪审员  王西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继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