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继锋人民陪审员 王西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继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