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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群柱与徐军红、冯合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军红,冯合群,张群柱,平舆县残疾人自力沙发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红,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合群,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柱,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平舆县残疾人自力沙发厂。住所地平舆县。经营者徐军红,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军红、冯合群与被上诉人张群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徐军红、冯合群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