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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梅爱兰与夏招仁、林妙慧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127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原告梅爱兰与被告夏招仁、林妙慧、严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1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误写,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首部部分第五行误写,现补正为“被告夏招仁,男,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景宁县人,住XX。”代理审判员  柯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