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梅爱兰与夏招仁、林妙慧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127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原告梅爱兰与被告夏招仁、林妙慧、严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11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误写,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首部部分第五行误写,现补正为“被告夏招仁,男,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景宁县人,住XX。”代理审判员 柯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