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业栋与陈泰强、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业栋,陈泰强,任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孙业栋,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陈泰强,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泰安市区泰山区。被执行人任玲,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孙业栋与被执行人陈泰强、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