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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A座80PQR,组织机构代码74886819-2。法定代表人何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屿上村,组织机构代码05430704-0。法定代表人黄伟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大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