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白玉珍与王思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珍,王思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734号申请执行人白玉珍,女,1935年11月26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王思聪,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西少民初字第03623号,已向被执行人王思聪、王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思聪、王健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思聪、王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思聪、王健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思聪、王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思聪、王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王思聪、王健财产以人民币1112203.27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五、冻结、扣划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内存款。六、冻结、扣划中国银行存折(账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