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佳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33号罪犯林佳海。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佳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2993.99元(100000元已支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以(2008)闽刑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闽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佳海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佳海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扣1分:2015年11月4日因被挑衅被动还手被制止时立即停止且未造成后果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加工生产调度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4.2分。2013年、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7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7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52092)。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佳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3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