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毅因与黄照会、戴拥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毅,黄照会,戴拥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毅,男。委托代理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令狐晓雪,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照会,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拥军,男。再审申请人田毅因与被申请人黄照会、戴拥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照会与戴拥军签订的《合同》应为委托合同。本案中,戴拥军在收取培训款后向黄照会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汇川区毅发汽车培训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申请人田毅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汇川区毅发汽车培训服务中心应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关于“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田毅作为汇川区毅发汽车培训服务中心业主,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田毅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 云 开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胡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