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辉与水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水大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辉,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水大章,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刘辉与水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大章的存款XXX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黄树国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