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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皓源与张文静、焦书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皓源,张文静,焦书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07号原告黄皓源,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文静,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焦书彦,女,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皓源与被告张文静、焦书彦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皓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皓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皓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黄皓源负担4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