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33号原���王某某,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姜某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木匠,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柳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福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