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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昌明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明,王正辉,刘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36号被执行人陈昌明(曾用名陈鸿,别名陈双红),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正辉,男,1975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小双,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昌明、王正辉、刘小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八千六百四十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昌明、王正辉、刘小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周 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