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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于线平、于自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洋,于线平,于自书,于蜜蜂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4-1号原告张洋洋,男,平舆县人。被告于线平,女,平舆县人。被告于自书,男,住址同上。系被告于线平之父。被告于蜜蜂,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于线平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洋与被告于线平、于自书、于蜜蜂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线平在河南省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洋店信用社的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于线平在河南省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洋店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