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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杨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杨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02号原告:胡杨林,男,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段金勇,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胡杨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胡杨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4月19日,胡杨林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杨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杨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