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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许某某、马某某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许某某,马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0722民初2033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许某某、马某某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