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肖祯洪与吴道元、秦乾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祯洪,吴道园,秦乾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627号原告肖祯洪,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吴道园,男,50岁,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告秦乾会,女,48岁,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原告肖祯洪诉被告吴道园、秦乾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肖祯洪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祯洪负担。审判员 陈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清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