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执异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沈阳市皇姑区支行,辽宁华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138号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富怀,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沈阳市皇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吴玉良,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辽宁华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希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沈阳市皇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华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沈法执字第1358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96)沈皇证经字第14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本院于200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证据材料。经审查:中国银行沈阳市皇姑区支行于2004年9月7日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就(96)沈皇证经字第14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所享有的27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2009年7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8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0日,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4日,辽宁汇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为(2003)沈法执字第13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兵审判员 乔维修审判代理员史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