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01号申请人:翁利芳。申请人:刘先建。申请人:程明芬。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翁利芳与申请人刘先建、程明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翁利芳与申请人刘先建、程明芬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各方确认翁利芳损失:车损2600元、施救费100元;二、经各方确认刘先建损失:医药费87.2元、电瓶车700元、施救费100元;三、经各方确认程明芬损失:医药费440.7元、误工费800元;四、以上损失合计5087.9元,以上损失由翁利芳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及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80%,刘先建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0%,程明芬不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五、今后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