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代平与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林产化工分公司、广东华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初8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平,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林产化工分公司,广东华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857号原告:李代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林产化工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伟雄。被告:广东华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卓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山红,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平诉被告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林产化工分公司、被告广东华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平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代平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若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