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贾俊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涛,何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贾俊涛,男,1985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琪,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臧炜,总经理。贾俊涛申请执行何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8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另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何琪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俊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申请执行人贾俊涛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8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