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崔建福、崔景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崔建福,崔景帮,崔广华,马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崔建福。被执行人:崔景帮。被执行人:崔广华。被执行人:马美丽。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293.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一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令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