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静贞与杜竹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贞,杜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249号申请执行人吴静贞,女。被执行人杜竹玲,女。关于吴静贞与杜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再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竹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杜竹玲名下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