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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宁县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田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宁县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田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刘占明,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锋,系该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宁县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田永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永章,男,生于1955年1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被执行人中宁县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发忠,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中宁县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田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1865424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承担案件受理费3452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024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宁县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借款抵押的其公司位于中宁县石空镇西街的四层办公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6401310210)和被执行人田永章所有的位于中宁县石空镇张台村的二层住宅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6401303510)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期间,申请执行人垫付了评估费18000元、拍卖费39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740011.7元接受上述两套房产抵顶债务(办公楼房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2312732.1元,住宅房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427279.6元)。现因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余额执行标的782136.3元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文涛审 判 员  田 龙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