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甘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正学与被执行人寇登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学,寇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甘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学,男。被执行人寇登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正学与被执行人寇登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寇登峰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给付拖欠申请执行人谢正学的劳务费1750元。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何建军审判员 张岱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