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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与郑庆华、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郑庆华,刘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民初650号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258号。代表人谢咪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乐燕,总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安然,总行职员。被告郑庆华,职业不详。被告刘艳,职业不详。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诉被告郑庆华、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依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庆华、刘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诉称:2013年4月11日,被告郑庆华以装修房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50000元;使用该借款额度的期限为2013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刘艳作为借款人配偶出具《承诺函》,承诺对郑庆华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向原告所借款项最高限额50000元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郑庆华发放贷款50000元。被告郑庆华在《借款借据》上签名,该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月利率为6.5‰,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10日。2014年3月21日起,被告不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14日止,共欠原告借款本金49926.25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11699.64元。为此,原告起诉主张如下:1、要求被告郑庆华归还借款本金49926.25元以及利息11699.64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止),并按月利率9.75‰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至还款日止的罚息及复息;2、要求被告刘艳对被告郑庆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庆华、刘艳未答辩。原告提供《借款申请表》、《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承诺书》、《借款借据》,拟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庆华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郑庆华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显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刘艳以被告郑庆华配偶的身份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刘艳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借款本金49926.25元及利息11699.64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并支付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的罚息,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支付复息;二、被告刘艳对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0元,由被告郑庆华、刘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