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德福与咸丰县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福,咸丰县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福,男,生于1980年5月17日,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委托代理人汪子相(特别授权),鹤峰县走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咸丰县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丽,系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德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丰县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德福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总标的95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于2016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咸丰县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的预付购地款70万元予以冻结,待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拨款后再行解决本案。被执行人咸丰县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咸丰县鸿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能够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执字第005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宣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