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487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颜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