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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487号原告:陈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颜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