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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鹿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鹿某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无业。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梨检刑诉(2016)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鹿某某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兴旺家园二期商网,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逍客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5500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指认笔录,照片,扣押、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鹿某某窜至梨树县梨树镇兴旺家园二期商网,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逍客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550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0日将被告人鹿某某抓获归案。2、指认笔录、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带被告人鹿某某对其盗窃车辆的现场予以指认并拍照。3、扣押、返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鹿某某盗窃的逍客轿车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4、估价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鹿某某盗窃的轿车价值人民币115500元。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鹿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15日20时,我将我的一辆灰色东风日产牌逍客轿车停放在霍家店兴旺家园二期商网,第二天早上我出来时发现轿车不见了,我就报警了。7、被告人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盗走他人车辆的事实基本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具体情节及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人民陪审员  侯雪飞人民陪审员  胥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