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红忠与侯军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忠,侯军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8号申请人刘红忠,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军则,又名侯海军,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刘红忠与侯军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军则应当支付申请人刘红忠受伤后的损失107265.2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申请人刘红忠承担330元,被执行人侯军则承担770元,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侯军则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军则至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侯军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征询申请人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