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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丰汉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桂勤与万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勤,万立新,杨桂勤,万立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丰汉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杨桂勤,女,45岁,1969年7月26日,地址:唐山市,被告万立新,女,地址:唐山市,本院在审理杨桂勤万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勤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勤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伯涵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