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俊义、毛利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义,毛利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郑俊义,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毛利表,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姜望商初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郑俊义与被执行人毛利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利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俊义执行款14078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毛利表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朝张新村3幢11号106室的房地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俊义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