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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章镰与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镰,北京百果园度假村,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顺兴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133号原告黄章镰,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蒋力,总经理。被告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彭明海,经理。被告北京京顺兴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376室。法定代表人秦秀荣,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黄章镰与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被告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顺兴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章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元,由原告黄章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