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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财保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安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浠水县兴丰畜牧有限公司、范传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浠水县兴丰畜牧有限公司,范传勇,甘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16号之二申请人安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棠棣镇胡棚村4组。法定代表人陈红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浠水县兴丰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行政街。法定代表人范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范传勇。被申请人甘霞英。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浠水县兴丰畜牧有限公司、范传勇、甘霞英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霞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