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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奕汕与李积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汕,李积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奕汕,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积胤,男,汉族。申请人刘奕汕与被执行人李积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47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