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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232号原告李×1,女,1981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2,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