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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勇申请宣告郭琼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特14号申请人:郭勇,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申请人郭勇要求宣告郭琼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郭琼芝,女,汉族,1934年3月9日出生,与申请人郭勇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郭琼芝于2014年6月出现记忆力明显减退,胡言乱语的症状,于2014年12月诊断为:脑萎缩;双侧侧脑室前后角脑白脱骨鞘;小脑齿状核条状致密影,考虑钙化灶。现郭琼芝不认识家人,大小便失禁,不知饥饱,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郭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郭琼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郭勇为被申请人郭琼芝的监护人。经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105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琼芝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郭琼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郭勇为被申请人郭琼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琳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