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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端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吕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理。被执行人:吕端成,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凤某-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阳某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端成配偶岳玉凤名下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0000元至阳谷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德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