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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崔福满与洪玉军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134号申请人崔福满。被申请人洪玉军。申请人崔福满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洪玉军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洪玉军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