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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丁麟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丁麟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85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65635Y。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柳学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委托代理人伍阳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丁麟雁,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20。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丁麟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丽娟独任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