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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030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莉,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19日,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赛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