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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良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944号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龙继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良荣,男,汉族,住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梓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羊衣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