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子刚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子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336号原告白子刚,男,1944年5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原告白子刚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丰台分局作出的被诉《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其内容涉及不动产,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白子刚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一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