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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健、康俊英、第三人张淑芬、蹇启裕、成都启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王健,康俊英,张淑芬,蹇启裕,成都启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被告王健,男,汉族,1974年11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康俊英,女,汉族,1966年8月生,住南充市嘉陵区。第三人张淑芬,女,汉族,1964年11月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蹇启裕,男,汉族,1959年6月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成都启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蹇伟。第三人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康俊英、第三人张淑芬、蹇启裕、成都启航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各被告及第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本院向其书面告知需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否则将以被告不明确为由按撤诉处理后,仍然未向法庭提供,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兰 微信公众号“”